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、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,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。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,具体包括:
住宿与交际场所(8种):
宾馆
饭馆
旅馆
招待所
车马店
咖啡馆
酒吧
茶座
洗浴与美容场所(3种):
公共浴室
理发馆
美容院
文化娱乐场所(5种):
影剧院
录像厅(室)
游艺厅(室)
舞厅
音乐厅
体育与游乐场所(3种):
体育场(馆)
游泳场(馆)
公园
文化交流场所(4种):
展览馆
博物馆
美术馆
图书馆
购物场所(2种):
商场(店)
书店
就诊与交通场所(3种):
候诊室
候车(机、船)室
公共交通工具(汽车、火车、飞机和轮船)
这些场所具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:人口相对集中,相互接触频繁,流动性大;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,易污染;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,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;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、流动性大。因此,这些场所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。无论何种公共场所,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,防止疾病的传播,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、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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